(2015)房民初字第1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祖波与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波,王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876号原告周祖波,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王晶,女,55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波与被告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祖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祖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