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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祖波与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波,王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876号原告周祖波,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王晶,女,55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波与被告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祖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祖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