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林林与王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林,王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李林林。被告:王炳亮,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林与被告王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炳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李林林负担。审判员 厉建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