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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林林与王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林,王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李林林。被告:王炳亮,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林与被告王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炳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李林林负担。审判员  厉建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