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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成柱与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89号申请人:周成柱。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龙腾小区疾控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秦擎。被申请人:胡祥。被申请人:徐华东。申请人周成柱因与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股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的银行存款84795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价值84795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的银行存款84795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价值84795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成柱用于担保的保证人赵先平的位于武昌区民主路717号23栋1-5-1的房屋(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保证人赵先平的位于江夏经济开发区乌树镇丰泽苑第B-5幢别墅房屋(合同备案号:071110597)、保证人黄发琼的位于洪山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2-2-302室的房屋(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阳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