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与尹娥珍、程金鹏、张六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尹娥珍,程金鹏,张六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住所地:共青城市南湖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杜凯,行长。被执行人尹娥珍。被执行人程金鹏。被执行人张六妹。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支行与尹娥珍、程金鹏、张六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本金为20万元,利息2286.67元、罚息9.31元(利息和罚息均计算至2013年10月29日止)和罚息、复利等(计算方式按原判决书所载明计算方式),暂共计202295.98元(另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95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抵押物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共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