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彭伟萍、何燕与时光军、黄吉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萍,何燕,时光军,黄吉花,时光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19号原告彭伟萍。原告何燕.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淑燕、委托代理人于磊。被告时光军。被告黄吉花.被告时光礼。TEL:.原告彭伟萍、原告何燕与被告时光军、被告黄吉花、被告时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伟萍、原告何燕的委托代理人方淑燕、委托代理人于磊、被告时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吉花经公告传唤、被告时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被告时光军与被告黄吉花在2012年5月份前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2012年2月19日,被告时光军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走现金30000元,并约定使用期限为2个月,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同年4月18日止,月息3分。被告时光礼以个人以及家庭全部财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金以及利息和律师费等。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2年。同时约定上述借款到期后,本金和利息一次付清,逾期付款必须经原告书面同意,如引发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均有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现在,该借款已经到期,但上述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时光军、被告黄吉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16200元(自2013年9月19日至今按照月息3分计算),共计46200元。判令被告时光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负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2年2月19日,被告时光军向原告借款借据一只,并有担保人时光礼的签字。注明借款人时光军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证据2、2012年2月9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给被告时光军打款28200元。经质证,被告时光军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黄吉花未到庭质证。被告时光礼未到庭质证。被告时光军辩称,本金30000元未还。利息偿还到2014年12月底。被告黄吉花未到庭答辩。被告时光礼未到庭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时光军与被告黄吉花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2年2月19日,被告时光军因生意急需资金从两原告处借走现金30000元,并约定使用期限为2个月,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同年4月18日止,月息3分。被告时光礼以个人以及家庭全部财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和律师费等。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2年。同时约定上述借款到期后,本金和利息一次付清,逾期付款必须经原告书面同意,如引发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均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借款到期后,上述被告均未向两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被告仍未付款。2015年4月8日,两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时光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16200元(自2013年9月19日至今按照月息3分计算),共计46200元。判令被告时光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负担。另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吉花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两原告的陈述,庭审记录,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1、2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在2012年2月19日,由被告时光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只,说明了原告与被告时光军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确定性。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黄吉花的诉讼请求,该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应予准许。被告时光礼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时光军以及担保人时光礼向两原告履行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的利息部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但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借款之日起即2013年9月19日起开始计算。另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时光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时光礼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不能免除被告时光礼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也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光军欠原告彭伟萍、原告何燕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30000元计,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时光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彭伟萍、原告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575元,由被告时光军负担。被告时光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交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审 判 长 刘启斌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