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98-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水勇,经理。申请执行人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杭桐横调确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8065元、执行费122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原名桐庐福兴电脑针织服饰厂)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四联村的工业房地产及厂房内的家具、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等,本案参与分配得案件案款2451.5元、执行费122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春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