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执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向芳与卢明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芳,卢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260-1号申请执行人向芳。被执行人卢明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乳冯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明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洼支行62×××60账户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