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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执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向芳与卢明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芳,卢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260-1号申请执行人向芳。被执行人卢明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乳冯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明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洼支行62×××60账户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