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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雪兰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8号罪犯张雪兰,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是余干县康山乡大山村***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7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雪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了解到罪犯张雪兰自入监以来在思想上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干警安排,能认真做好“法轮功”罪犯的夹控及帮教工作,严格按照《监狱行为规范三十八条》、“六同、四固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认真听讲,从不迟到早退,积极参与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娱活动;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在平时的生活中能团结他犯,自觉按6S管理要求整理内务卫生。原判该犯罚金2000元,已经全数交纳,现有累计奖励分106.8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雪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