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靳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39号罪犯靳涛,男,生于1960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以(2005)遂中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靳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靳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靳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