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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明光与范明花、范光举、范光培、范光多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光,范明花,范光举,范光培,范光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范明光,女,汉族,粮食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明花,男,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范光举,男,淮南市人,农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范光培,男,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范光多,男,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光与被告范明花、范光举、范光培、范光多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光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明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范明光负担。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柏玮玮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