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卢某甲,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钟某,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某甲、被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离婚,女儿卢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返还结婚礼金16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被告辩称,如果女儿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同时原告补偿被告8万元,则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镇乡里。2008年经人作媒,交往半年有余,遂于××××年登记结婚。之后被告迁入原告处,与公公婆婆共同生活,居于珠江街新广七路平安街34号房屋(即珠江管理区平安街34号)。××××年××月××日生育女儿卢某乙。2014年7月间,因夫妻关系不和,被告独自离家居于别处,不久遂提出(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425号离婚诉讼案,同年12月19日被认为夫妻尚有和好可能而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30日,原告提出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当事人对于是否离婚之争,主要症结在于双方不愿抚养女儿。对此,原告庭上表示若离婚前提必须自行协调解决“抚养”,则其宁愿选择抚养女儿,而被告意见则相反。基于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一而再提出离婚诉讼,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破裂,予以离婚。至于女儿由谁抚养之争?考虑原、被告对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的取舍态度,而且被告离家后,女儿一直由原告及祖父母照顾,因此女儿由原告抚养亦符合本案实情。此外,原、被告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钟某离婚;二、女儿卢咏怡由原告卢某甲抚养,被告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或应该独立生活止;三、驳回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