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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凤伶与郭力春、魏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魏XX,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徐XX,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56XX****XX。委托代理人郑XX,1989年12月2日,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6XX****XX。被告魏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被告郭XX,住兴隆县,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魏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