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按150元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海 涛人民陪伤员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刘 梅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姗姗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