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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毛再轩、田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毛再轩,田慧,毛少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毛再轩,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慧,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毛少轩,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再轩、田慧、毛少轩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14日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