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朝术与杨传琼,谭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37号原告黄朝术,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0日,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谭周全,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0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杨传琼,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术诉被告谭周全、杨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周全、杨传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朝术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术撤回对被告谭周全、杨传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黄朝术负担。审 判 长 冉桂华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