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659号-2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伟章,吴远红,温东晓,莫新辉,深圳市兴捷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某银行,张某章,吴某红,温某晓,莫某辉,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659号-2原告珠海某银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881号华润中心一期中区万象城一层162、二层262商铺。负责人曲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章,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吴某红,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温某晓,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莫某辉,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东路6-1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章。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某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2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