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游爱霞与被执行人宣城万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56-1号申请执行人:游爱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万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管国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游爱霞与被执行人宣城万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万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爱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等27153元,为申请执行人补缴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承担案件执行费80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万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万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696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