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文与沈启明、佛冈县青松永久陵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5民四初13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明,佛冈县某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33-1号原告:陈某,荷兰国籍人。委托代理人:匡广雄,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荣琛,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沈某明,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佛冈县某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法定代表人:沈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明、佛冈县某陵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韵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