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先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先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56号原告: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叶纯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先木,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先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礼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