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严波申请执行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波,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01-1号申请执行人:严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被执行人:绵阳中豪实业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人事纠纷。本院受理严波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4)66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