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贾臣桂与贾臣桂、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贾臣桂,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珍珠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开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臣桂。被告: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长江商贸城国际车城2栋161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99号娱乐中心5层。负责人:林启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臣桂、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开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已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臣桂、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臣桂、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