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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瑶刑初字第00691���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女,汉族,1994年12月6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2015年6月9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东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汽车东站附近时,遇被害人吴某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至中心绿化隔离带附近后由北向南步行,该车前部碰撞到被害人吴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道路���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害人吴某亲属与被告人马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保险公司所有赔付归被害人亲属所有,被告人马某另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已实际支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马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并疏于观察,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应视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然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先以信电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