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玉林与聂晓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林,聂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范玉林,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聂晓琴,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房屋登记情况,也走访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