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万章与王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章,王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周万章,农民。被执行人王子生,建筑商。申请执行人周万章与被执行人王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判决书,被告王子生应偿还原告周万章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王子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万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子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769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