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朋朋,卓达集团保安。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被逮捕,2015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所地候审。辩护人张艳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艳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8时许,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弘谷酒店南侧保安岗亭处,被害人郝某因口角与被告人刘某发生争执,刘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郝某前胸及后背扎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郝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6月24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湘江大道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郝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害人郝某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湘江大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作案现场方位图、平面图、案发现场录像截屏、照片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有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及被害人本身亦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审 判 员 魏 义代理审判员 刘天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型恒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