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18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严希勇,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兴,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希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方式差异,原、被告之间矛盾不断,夫妻感情渐趋破裂。原告于2013年3月搬离被告处另觅住处。2014年6月30日,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嗣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离婚后,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交被告代管的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万元;3、原、被告共同存款约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关系很好。婚后夫妻间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钱款25万元系原告的赠与款,其余款项是被告代理母亲的理财款。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原告的户籍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和路XXX弄XXX号XXX室迁出,如原告的户口不从上述房屋中迁出,被告就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给付原告补偿款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方式差异,原、被告之间矛盾不断,夫妻感情渐趋破裂。原告于2013年3月搬离被告处另觅住处。2014年6月30日,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嗣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长期患有精神忧郁症,定期治疗。2009年10月2日,原告将22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账户现有存款5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书、民事判决书、原告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租房合同;被告提供的上海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出具的医疗证明、病历、爱情协议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近年来,夫妻之间因性格不合矛盾不断,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以户籍迁移为前提,才同意离婚,其实质是被告已对原告没有夫妻感情。事实上,原、被告分居已经满两年以上,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婚前交付被告的钱款,原告虽然主张是给被告的代管款,要求被告返还,但原告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佐证;且从原告交付被告钱款的情况及被告长期使用该钱款的实际,被告称该款为原告的婚前赠与款,更为实际。在原告处的其余钱款为夫妻共有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原则应从保护妇女的权利、照顾被告的身体状况实际出发,被告可予以多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各自持有的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财产补偿款1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琼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