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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铁梅与被上诉人李建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郑州市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冬梅,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李剑锋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