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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907号原告朱某,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5组。被告王某,男,45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