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907号原告朱某,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5组。被告王某,男,45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