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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6号原告:朱某,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许某,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伶伶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某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代理审判员  刘小梅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