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36号原告:朱某,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许某,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伶伶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某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代理审判员 刘小梅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