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强、李良、高艳、黄米佳、主麻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强,李良,高艳,黄米佳,主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良,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艳,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米佳,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主麻,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国强、李良、高艳、黄米佳、主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昌证字第73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95540.76元,尚有195540.76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强、李良、高艳、黄米佳、主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昌证字第737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党天江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