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曹明亮。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明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扣划被执行人曹明亮银行存款4964.00元,冻结被执行人曹明亮的工资账户,因冻结期限没到而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曹明亮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德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