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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八生与邱垂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八生,邱垂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868号原告黄八生,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邱垂春,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八生与被告邱垂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八生撤回对被告邱垂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敏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