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八生与邱垂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八生,邱垂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868号原告黄八生,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邱垂春,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八生与被告邱垂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八生撤回对被告邱垂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敏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