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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601号原告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文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振明,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光兴,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3元,由原告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审 判 员  提国琴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