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伏某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本案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