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建民,杨增强,卢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41号原告席建民,男,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庄南村。被告杨增强,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镇横坡村上北组。被告卢敏艳,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增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建民与被告杨增强、卢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建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文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豆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