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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06日起诉,于2015年9月14日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