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与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83-2号原告: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闯,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辽宁电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栾世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强,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郎和平(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北二西路X号(X-X-X)、建筑面积142.37平方米)、杨璐(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兴工北街X巷X号X号房、建筑面积97.29平方米)、武强(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兴工北街X巷X号X-X-X号房、建筑面积88.35平方米、)名下的房屋以及担保人葛平名下奥迪牌轿车辽AXXX**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虎驰广告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83号民事调解书,且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故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郎和平名下(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北二西路X号(X-X-X)、建筑面积142.37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杨璐名下(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兴工北街X巷X号X号房、建筑面积97.2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武强名下(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兴工北街X巷X-X号X-X-X号房、建筑面积88.3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葛平名下奥迪牌轿车辽AXXX**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