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文礁与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十六分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礁,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十六分厂,哈尔滨市第一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礁,住沈阳市。被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十六分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岩,厂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工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丽宇,厂长。申请执行人陈文礁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十六分厂、哈尔滨市第一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礁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十六分厂、哈尔滨市第一工具厂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外民三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