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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蔡秀俐、李桂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蔡秀俐,李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光明街238号。负责人王振江,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红梅,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秀俐,女,1982年5月31日生,汉族,延吉市赫炎森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公民身份号码为230381198205315027。被执行人李桂云,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56022610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蔡秀俐、李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延民监字第50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执行员  金林范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连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