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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曹继春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62号罪犯曹继春,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0)涪法刑初字第0063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继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63653元和国库券1314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曹继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曹继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犯罪所得赃款及国库券仅退5000元,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继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