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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新华与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华,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杨新华,。被告: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兵,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华诉被告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华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杨新华负担。审判员  常文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尚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