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富,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81号原告:刘国富,男,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3628-7。法定代表人:唐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富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富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380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