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