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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徐玉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玉芳,身份证号码23012219604011633,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双丰镇椴树村十四组。被执行人吴清贵,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08051636,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双丰镇椴树村十四组。被执行人赵桂兰,身份证号码230122195110201647,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双丰镇椴树村十三组。被执行人陈树坤,身份证号码230122195306081616,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双丰镇椴树村十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玉芳、吴清贵、赵桂兰、陈树坤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984范德清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