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林军,郑修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李林军,郑修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48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乐,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军,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郑修家,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林军、郑修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牟传芳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