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干云与张炎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周干云,江西金佳谷物安福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瓜畲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炎朋,江西欣欣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周干云与被执行人张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炎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6000元(从2012年10月5日计算至2014年4月5日)及2014年4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利息为准,按照年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171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炎朋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城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