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代梅与郭传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张代梅,女,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郭传勇,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梅与被告郭传勇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代梅负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振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