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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曹某,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黄金堤乡曹龙华村*组*号,身份证号:1304251989********。被告: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凤丽,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