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曹某,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黄金堤乡曹龙华村*组*号,身份证号:1304251989********。被告: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凤丽,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