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叶与被告吴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叶,吴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619号原告张秋叶,女,汉族,1994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剑云,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男,汉族,1926年12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叶诉被告吴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秋叶负担。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志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