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新芳与曲晓雨、郭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芳,曲晓雨,郭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富裕民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崔新芳,女,1986年2月2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曲晓雨,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小莉,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